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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05-27 10:31:5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要求自201771日起,为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所以,请在CGMCC办理业务的单位,务必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未提供,我们将不能开具发票,或因提供信息有误等客户自身原因造成的发票不能报销,责任自负。 

 

                     2017.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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