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为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所以,请在CGMCC办理业务的单位,务必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未提供,我们将不能开具发票,或因提供信息有误等客户自身原因造成的发票不能报销,责任自负。
2017.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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